【 在 G17242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 第六十一条
: ...................
这种情况不可能判行人主责,不利于社会和谐。
要么就判双方同责,这是实质公正,要么判机动车主责,这是维护社会和谐。
其实这个判罚的事实认定漏了最重要一条,就是行人闯红灯,你在法条里也写出来了,只认定行人不走人行横道,却不认定行人闯红灯,给人的感觉是这是一个没灯的路口。
换一种说法,司机正常行驶(恐怕都没超速,否则为什么没说),撞了闯红灯且不走人行道横穿马路的行人。这种情况下判司机主责,恐怕大部分会为司机喊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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