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正确。所以说法理才是关键,才应该被讨论,而不是忽悠啥和稀泥,瞎判。法理是两方面,一是法盲太多,根本不知道法律规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另一方面,是现行法理,是根据事故方过错分担责任的,安全注意义务是否应该在法律中体现,是否应该按照过错分担责任(比如改成错重的全责),这两点如果意见,先不说意见对不对,要通过修法解决。
【 在 HYNOS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案例判四轮有责,法理有很大问题。都不用纠结具体什么问题,只要看它引起的争论就足以表明这一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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