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在 wangstone 的大作中提到: 】
: 请教版上大神
: 停车场和其他车撞上了,没有人员伤亡
: 交警来了说两车事故认个全责比去责任认定方便
: 就认了个全责
: 结果第二天对方打电话来要其他费用
: 钱不是很多。但是担心对方得手后又提其他要求,所以先拒绝了,让对方找保险,或者起诉
: 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避免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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