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裁、一二审砝院的这个认定,你有意见就当不存在?正确与否,与超速,速度过快可以作为事故原因之一,有任何关系么?理解简单的逻辑对某些人确实是奢望。
最后,这个责任认定本身,甚至连被告都认可,从法理上没有任何问题。速度过快、超速的过失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关联,这就是认定依据。主责,次责,同责这种程度的分别或许存在裁量因素,但有责不是,有责是几乎所有审判实践都一致的,无责才是基本没有。
这是个事实,不依赖于任何人意志而存在。至于是否合理,也根本不屑于跟满口谎话法盲逻辑盲掰扯,连基本事实都撒谎,还有啥好说的。
【 在 m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的,也有很多人拿着南京法官的判决去“打脸”彭宇
: 你这种编造一个不存在的观点安到别人头上,自己树靶子自己打的,跟南京法官必然惺惺相惜
: 拿着一个非机动车转弯不让直行、走机动车道、违法载人却仅仅被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当成宝,暴露自己的水平低下还洋洋自得,给人看猴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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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varez FROM 222.131.240.*
FROM 222.13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