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判例,不能一概说无效。出借,借用指标才由行政机关作废。出租车牌不是出借,借用指标范畴既: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 所以,出租车牌协议可能无效,但如果不涉及使用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则不是违法行为。
【 在 whrv1661 的大作中提到: 】
: 租车牌是违法的,不能在版上嚷嚷。
: 和租方签的任何协议都是无效的,有争议不受法律保护。
: 租方不高兴时,可以去公安部门举报,车牌指标作废。鱼死网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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