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毫无逻辑,完全捏造道交法含义。
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开宗明义,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而划分,划分的结果是两种情况。从无只有这两种道路的含义,否则你告诉我这两种道路分别叫什么名字?
什么什么样的道路,是对道路情况的描述。根本没有“ 只有能提供机动车通行条件的路才是道交法定义上的“道路” ”的说法,你也找不到有任何这种含义的法条。这明确是你捏内容。
【 在 m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需要什么个人认为,也不需要为了一个错误的观点不停发明创造,颠覆常识
: 路口是交叉路口的简称,交叉路口的定义在国*3务*院3法*3制*3办*政3法*司编著的《<中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释义》里有明确的解释,“两条或两条以上的道路在同一平面上相交的部位”。道交法36条将道路分为两种: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分道通行的;2、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不分道通行的。两种情况都规定了机动车如何通行,也就是说只有能提供机动车通行条件的路才是道交法定义上的“道路”。
: 所以路口简单来说,就是“两条或两条以上可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在同一平面上相交的部位”,跟什么人行横道、停止线一点关系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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