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不要求肇事司机在事故中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只要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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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扯。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实可以叫过失杀人罪,要求加害者对致死的后果有遇见的可能性才能构成犯罪。本案例中司机正常行驶,对骑车小孩滑倒并摔到自己车轮下完全没有预见的可能,因此不构成该罪。——其实我上面说那些就是交通肇事罪的原理,交通肇事罪是特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什么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加害者主责以上才能构成,就是这个原理,加害者主责或者全责,说明加害者对加害后果有预见的可能性,却因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是构成犯罪的主观层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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