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拘捕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但是如果定罪,显然不符合人们一般的道德判断,本案也不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当然有人会可能会认为司机不应该在未开放的道路上开车,如果司机不开车,就不会发生碾压,这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广义的因果关系,但并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受外部条件的影响而产生危害结果的,如果该外部条件起决定性作用(主要原因力),行为人一般不应对该外部条件引起的危害后果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司机在未开放的道路上开车,即使存在危险行为,但是导致骑行孩子死亡的,也是因为意外摔倒这一“介入因素”导致的,而且这一因素起到的是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不能以此认定司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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