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复杂专业问题举证责任倒置毫无任何法律依据,如果诉讼中双方同意,可以由珐婷指定检测鉴定机构,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正确的说法是消费者主张产品侵权责任,应由生产者、销售者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而不是什么涉及复杂专业问题。这是保护消费者的司砝实践惯例。但实践中,消费者也需举证,比如购买凭据,未因使用不当造成产品损害,或无明知存在故障而不维修仍然使用等等。
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民事案件中当然也可以由珐婷根据常理推定,但是本案的的情况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保险公司未提出质量问题的主张及诉求,抗辩理由是不属于承保范围。民事案件,不告不理,没有提出,怎么可能去涉及?
第二,作为消费者,也就是车辆使用人,即便存在使用不当,保管不当等人为因素,只要不是蓄意破坏,故意或放任事故,就依然是承保范围。因此,索赔几无败诉风险,这种情况下追究生产者责任没有好处,只能增加诉累且败诉风险更大。
第三,质量问题明确分为检验期质量问题,质保期质量问题,也就是质量检验期(异议期)和 质量保证期。已经交付销售方的产品,不仅仅是厂家问题,而且更是销售企业问题。
在交付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质量保证期解决的是标的物的一定品质保持多长时间的问题,包括在标的物交付之后也要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
检验期间经过,标的物被视为交付时符合约定,但不妨碍买受人就之后的质量问题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质量保证责任。
在质量检验期间内,买受人对标的物不符合合同或法律规定提出的异议确实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质量保证期间提起异议,出卖人承担的可能是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买受人在质量检验期间内可以向出卖人提出标的物存在的瑕疵,而在质量保证期内,买受人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出标的物质量方面的问题。
所以,质量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存在本质区别,在存在质量保证期的情况下,买受人仍应在合理期间内作出异议通知,而不能在质量保证期的任意时间点或坐等临近质量保证期结束提出异议。
因此,本案情况,更大的责任应该是销售企业而非生产企业(除非有证据证明,质量问题是生产商导致,而检验期内无法发现,比如那些召回存在缺陷的产品),否则,已经检验交付,当然是销售商负责质保。
综上,消费者可以追究车企,销售方等的产品质量违约,侵权责任。保险公司也履行了赔付职责后,对支付的保险费用,追究过错方赔偿责任,这一点应该于法无据,前面有人说了,保险公司就是干这个的,不能因为赔付了,去追究意外事故中过错方的责任,否则绝大部分事故都有责任方,哪有可能保险先赔了再去管人家索赔?这不成了笑话了?
希望你能明白这其中的珐理。
【 在 senyu2 的大作中提到: 】
: 普通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涉及复杂专业问题的有举证责任倒置,目前呼吁汽车行业责任倒置的很多,只是还没明确规定
: 看看这个 正常使用车辆不足1年即发生自燃 应推定车辆存有缺陷 江苏法院网的,链接贴不了就不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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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19.237.202.*
FROM 219.23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