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的本意就是 ,机动车绿灯的时候要礼让行人。不论行人那边是什么灯,也不管灯头灯尾。
因为只有机动车是绿灯时让行人才叫做礼让啊,你机动车红灯时,本来就不能走啊,谈什么礼让?
有更明确的解释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以及第六十二条规定,可以将礼让行人界定为以下4种类型:(1)有交通信号灯和人行横道斑马线时,机动车根据信号灯指示正常通行,在行人红灯通行时也应当避让;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其实我也很纳闷,四十七条为什么不写清楚斑马线有红绿灯的情况
: 应该改成机动车经过无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或遇人行横道前为红灯时,应当停车让行
: 现在这么写只会让执法者理解成机动车绿灯时也要礼让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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