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罚款扣分本来就没有法律依据,以罚代管才是执法违法行为,人治代替法治。法律规定,并非都有罚则,造成事故担责有法律依据。而且,不必须也不是不可以,交管选择怎样执法是人家把握的范围。如果有争议,可以行政诉讼。
你说的法条,本来就有,交管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 在 superbear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真像你说的,那就应该有法条,至少有个临时规则,否则有法不执行,哪有回到人知社会了,人性化执法,是不易罚款为目的,但目标是大家都守法,你这找个理由可以不守法,拿别人被处罚时就没理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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