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48条规定 夜间会车150米以内要切成近光灯。平常开远光,看到远处有车过来再切近光就行了。
上世纪90年代时候夜间国道会车时一般都是互相远近光切换。对方开远光我就切近光,对方看一下路我再换远光,对方一般就切近光了,很默契。夜间会车时不用怎么减速。这就是那时候的惯例(也可能就是那时候的交规)。
这些年开车习惯感觉还不如90年代。在外地很多地方,我发现大家都一直开着远光灯,会车的时候双方都得减速,谁也不切近光,都看不清路,互相伤害。
【 在 fcd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开,感觉完全看不清前方的路。
: 有一次我开着,对面一个摩托专门来别我,问为啥要开远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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