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说条款其实是有效的,只要告知过程等无瑕疵就会支持
再进一步想讨论一下,交通事故,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是否应该是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下来?与民法典有冲突吗?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大家仔细阅读判决书,就会知道,之所以很多案件支持保险公司免赔,是因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制订的比较完善,相关内容描述明确,而且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制订了比较完备的流程并留有证据,能够足以证明在签合同的时候已经尽到的明确告知义务。
: 而那些判保险公司赔偿的案子,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签到合同时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办,不能提供已经明确告知投标人相关条款内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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