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 这个概念其实是有空间的,并不是严格的只要有先后就不是同时,那样就基本不可能有同时了。
一般情况下,两车在路口发生碰撞,就可以认定为同时进入路口。
但这个案例里,超长车辆的情况,确实是可以就同时性进行一些讨论。
个人认为从立法原则,从更好的维护整体交通秩序来说,小车显然属于应承担更多责任的一方。
【 在 icefireice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种说法就是意淫出来的,根本就不可能有,因为交规不是今天才有的,多少年前就制定出来了,那时候没监控没记录仪,要是交规里有个谁先进谁后进的规定,那交警天天没别的事了,就陪着两边吵架吧。为什么交规都是按照位置关系定责的?因为只有这个是交警来了一看位置就能定出来的,不容易有纠纷。所以从源头上,就是这么个基础,这么多年也是一直沿用的,也不明白什么时候开始,有这么多人喜欢意淫去变更交规,而且还充满了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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