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换使用远、近光灯”跟“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驶回原车道”,都在这同一个条文里,没有保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发生事故是严重过错,没有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是不是也是严重过错?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 在 oo7894 的大作中提到: 】
: 条文里说“停车瞭望”和“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两个在同一个条文里,一个是严重过错,另一个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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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aga FROM 120.34.254.*
FROM 120.34.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