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五十二条一二三四,讲的都是“让……先行”,讲的是让行。而第二项,讲的是在没有标线标志控制的路口,垂直方向的车辆,要让右方来车先行,“停车瞭望”的“停车”本身就是个让行动作,懂不懂?
两个相向行驶的机动车,左转跟右转相撞,定责的时候你不套用第四项,而是引用第二项,就是搞笑,就是曲解法律,明不明白?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 在 oo7894 的大作中提到: 】
: 谁告诉你讲的是垂直方向的,明明写的是“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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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aga FROM 120.3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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