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这里提到了黄灯亮时,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通行,红灯禁止通行,同时后面把右转列为例外项,指出右转是可以通行的,但是掉头没有列为例外项,所以掉头和其它方向规定统一
【 在 nisus 的大作中提到: 】
: 无论是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实施条例49条
:
: 或者是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42条
: ...................
--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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