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再念一遍第51条第7款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左转车辆的让行义务是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的义务,有左箭头的路口没这个义务。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左转灯变绿 ,左转车辆准许通行,但从来就没有可以不承担其他法律义务的含义,比如避让放行的直行车辆。你的毫无法律依据的思维才是混乱认知。同时放行,也在很多情况下提升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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