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也是一知半解,紧急避险不能滥用。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放在这个例子:如果驾驶员因自己采取避险行为,导致道路交通完全堵塞,在其身后的车辆因此受到了严重损害,这就是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 在 S030371 的大作中提到: 】
: 紧急避险还管啥车道
: 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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