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事实认定不同不是法理不同。交警交裁不一定规范,这个常有。
不过顶楼所画的事故接触处,是右侧车辆并入左侧道路,不是在道路减少处,这个既不是辅路让主路情况(其实没道交法有这个让行规则,北京交规有,且绝大部分设置了让行标志),也不是道路减少缓行排队时交替通行情况,是并线情况。法理应该清楚。有不解可能是没搞清楚事实。
【 在 zyzx77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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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换省,就连换一个交敬,换一个法馆,都会有不同的结果。
: 甚至同一个交敬,月初月末,年初年末都不一样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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