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京0108民初33XXX号 自行车主责,没有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况:周某骑自行车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车辆发生接触,造成两车损坏,周某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定:
1、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在道路运行中处于优势地位,应该对危险承担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
2、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减轻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的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方的过错评价。
3、另一方面,通过引导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特别是车辆损失险的方式,亦能实现机动车方自身财产损失风险的分散和转移。
4、在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不宜直接认定非机动车方对机动车方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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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tellin2008 FROM 223.7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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