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回炉下语文再普法好么?手持电话的意思是手机。
我从未针对以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为由进行处罚,关键是处罚本身没那么写好么?如果这么写,起码逻辑自洽。弄个可以自由裁量范围极大的框罪,不是本版一直反对的么?事实上也是存在处罚缺乏依据的观感,一般避免这么做。一般除了事故定则中会出现类似措辞,扣分罚款不会。我不认为有这样的必要,但认为这样处罚逻辑自洽。
【 在 andia 的大作中提到: 】
: 普法也遭遇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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