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作了广义解释,以手持方式操作手机等情形均属于“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
这是生效法律文书对法理的阐释。该条指:公荌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第二点。手持从不指动作本身。广义理解也要求以手持方式操作,也不是仅仅只手持就构成。
文盲法盲再怎么充斥,也与客观事实无关。
【 在 yc2011 的大作中提到: 】
: “接打手持电话”处罚关键在于手持,是否在通话不重要,也无法认定,又不能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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