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比较合理,也比较理想化,有的国家能落实,有的落实不了啊。
建议是放宽非紧急状态下(道路畅通时)的应急车道管理,但是对于堵塞应急车辆的,加大处罚力度,比如承担所有后果。例如,堵住救护车导致第三者死亡的,按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论处
【 在 gemini (狗百岁) 的大作中提到: 】
: 应急车道的“应急”两个字并不是特指警消救车辆,而是任何紧急情况,包括车辆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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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闭式、无平交道的高速公路是德国发明的,德语里面的应急车道俗称Standstreifen,字面意思就是停车道,显然是让故障车停的停车道。。 如果高速拥堵,德国的警消救车辆在高速上是走左边数第一和第二车道中间,骑线开。。 这是写在交规里的,社会车辆两边
: 让让,完全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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