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弄了一天都没有弄明白啊。
首先,交j只有建议权,没有强制大爷赔偿的权力。如果大爷觉得交j说的不对,完全可以不赔,等机动车主起诉。
其次,道交法和民法典的具体适用会导致很多差异:
1.道交法和民法中的过错是不一样的。
道交法里闯红灯就是过错,民法里根本没有这一说。这就导致如果单纯是大爷被机动车撞到了,他在民法上也没有过错,不需要赔偿。但是如果是双车相撞或单纯大爷撞了机动车,他就有依据民法上的过错了。民法里面撞人撞车肯定是过错。
2.赔偿责任不一样
道交法里的赔偿责任是法定的,而民法里的侵权责任则采用填平原则。这就导致你看到所有的类似情况下,代为追偿的保险公司都败诉了。因为即使去告大爷,保险公司也不是被侵权人,车主才是。保险公司只是依据合同代理车主请求赔偿。但是代为追偿已经导致车主的损失被“填平”了,有“坑”的不是车主,而是保险公司。那么大爷就不需要赔保险公司,因为他只需要赔车主。如果大爷是开机动车的,他就需要赔。因为保险公司是代表对方机动车主来求偿的。而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是道交法法定的,无法“填平”。哪怕保险公司给了车主一个小目标,也无法免去大爷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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