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今年下半年将一次性增发2万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全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置。现就配置方案征求意见如下:
一、申请一次性增发指标的家庭资格条件
申请一次性增发指标的家庭应当确定一名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配置,并作为将来的指标持有人。其他家庭申请人可以包括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家庭申请人总数不应少于2人。
(一)家庭主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作为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申请一次性增发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4.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
5.持本市居住证且近五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二)其他家庭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应当符合上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条件,但无需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2.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三)所有家庭申请人均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家庭主申请人或其他家庭申请人如离异,且离异时原配偶名下已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离异时间应早于2020年6月1日。
二、申请一次性增发指标的家庭须承诺事项
所有家庭申请人须承诺以下事项:
(一)承诺同意共同申请指标;
(二)承诺所填报的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同意获得指标后车辆登记在家庭主申请人名下;
(四)承诺同意获得指标后,所有家庭申请人10年以内不再参加本市任何形式的小客车指标配置。
三、一次性增发指标配置方式
全部增发指标按照申请家庭的总积分排序进行配置。
(一)家庭总积分的计算方式
家庭总积分由每个家庭申请人的积分合计而成。家庭申请人积分由基础积分和阶梯(轮候)积分组成。其中,家庭主申请人的基础积分为2分,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基础积分为每人1分。家庭申请人已参加普通指标摇号的,按其累积的阶梯数每1阶梯加1分;正在轮候新能源指标的,按其开始轮候时间距离家庭提交申请的时间每满一年加1分,不足一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以往参加摇号累积的阶梯数合并加分;没有参加摇号或轮候的,不加分。
家庭申请人中包含家庭主申请人配偶的,家庭总积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配偶积分)×2+其他成员积分之和]×家庭代际数。
家庭申请人中不包含家庭主申请人配偶的,家庭总积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其他成员积分之和)×家庭代际数。
家庭代际数是指家庭申请人中包含有几代人,最多为3代。
(二)一次性增发指标配置流程
有意愿申请一次性增发指标的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时间阶段内通过我市小客车指标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信息和相关承诺。
所有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由有关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比对的方式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初审的家庭,按家庭总积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总积分相同时,以家庭申请人中最早在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时间的先后排序。排序结果在指定网站上公示。
排序前2万的家庭,由有关部门对家庭申请资格进行再次核查,核查通过的,发放指标确认通知书。对部分家庭申请人亲属关系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进行核查的,指标管理机构通过指定网站和手机短信,通知家庭主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亲属关系公证书。公证书可通过指定网站上传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交。指标管理机构核验公证书后,发放指标确认通知书。逾期未能提交公证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因未通过核查取消申请资格或自行放弃而产生的剩余指标配额,不再按顺序递补,将在今年12月26日指标配置时向轮候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配置。
具体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需要提交的信息待最终方案确定后,另行公布。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交通北京 06-01 16:00 投诉阅读数:219
第一条 为了落实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停车泊位供给、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家庭、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申请登记。
单位、家庭和个人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配置,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方式配置,家庭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配置。
第四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四)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
(五)持本市居住证且近五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并且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可作为家庭主申请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家庭申请人包括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配置并作为指标持有人,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并且应当符合前款“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规定。所有家庭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名下应当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家庭成员若离异,离异时原配偶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离异十年以内不得作为家庭申请人。家庭获得指标后,所有家庭申请人十年以内不得再次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单位办理登记的条件和登记的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五条 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家庭主申请人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指标配置结果。
家庭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只能选择一辆取得更新指标。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不予办理更新指标申请。单位出售、报废名下登记小客车的指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办理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
(一)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外地车辆转入本市,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
(三)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
(四)办理车辆赠与公证。
对取得指标的,税务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市场监管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予以注明。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持上述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向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配偶、子女、父母变更或转移登记,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但应当符合第四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条件。
夫妻间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受让方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
第七条 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九条 出租汽车、租赁汽车、教练车等营运小客车的指标分配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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