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7月被追尾,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全责,车也修完了,但是修车期间的交通费找她要,她不给,删除了我微信。我于是起诉她。修车费3400多元,交强险公司出了2000元,其余费用由商业三者险公司承担。
第一次开庭,11月份某天,我去了,被告没去。法官做了笔录,说要把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第二次开庭就是今天,9点开庭,58分左右我到了,发门关着,我打电话给法官,说等会。我怒了,说你们拿这个当儿戏吗?然后上网准备找投诉电话,想投诉这个法官。9:02分她风风火火来开门。进去先做一些庭前准备工作,提交证据等等。法官告诉我交强险公司出具了答辩意见,表明自己已经按照交强险额度给予赔付2000元,其余不该由自己赔付。
过了七八分钟,被告来了。法官向她申明自己是依据职权追加的交强险公司作为被告,交强险公司出了答辩意见未出庭。同时也说原告没有告商业三者险公司,判决她赔付后,她可以再向三者险公司要。
正式开庭后,被告说不认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求查看录像监控。我很无语,你不认可,你干嘛签字认责呢。法官对此此事已经过了时效,没搭理她这个意见。然后被告也不认可我修车期间打车费。
法官询问了我交通费发生的具体地点,我大致说了一下。让我补充意见,我说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最后,法官问我啥车,多钱买的,要看我的行车证。我心想这个跟案子有啥关系啊,今天限行,我也没开啊。我找出追尾时候的照片让她看了看,她说可以。沟通中,我透露出车主不是我,是我爱人。然后法官非得要看车本,我打电话让我爱人拿来给她了。她还说了一句,这个案子要研究,因为车主不是我,还举例说房子漏了你不是房主。
出门我看了法律规定: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这条也没说必须是车主本人啊,当事人即可。既然你愿意研究,那你就研究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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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natie FROM 39.1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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