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等系安塞县坪桥镇阳洼村村民,阳洼行政村与石圪台行政村合并政村2016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许多违背选举法规定的事实,我们代表村民特向上级客观地反映,恳请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其事实依据如下:
一、石圪台支委候选人常占军强行拉票,投票选举当日石圪台政村党员公开然乱会场拒绝选举,众多选民极度愤慨。更有甚者,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镇政府驻村干部白喜明视而不见、袒护包庇,其不作为、当场宣布选举无效,当时我村党员25人全部投票! 《陕西省村民选举办法》(下称《选举办法》)第四十二条 [破坏现场选举责任]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不正当手段,造成选举场所秩序混乱,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政府工作人员没有选择当场公布选举结果,而选择毁票根据《陕西省村民选举办法》第二十七条 [投票有效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三、村支书拉票、选举当天口头谩骂,这从一开始就将公平选举的原则丧失殆尽,常占军候选人毫无胜算可能,可当天选举完成后,常占军候选人,到坪桥镇政府选用“哭鼻子”的方式来博取镇长和书记的同情。 经过政府协商政府领导一致认为常占军为村委支书并且找竞争对手(阳洼政村支部书记)谈话让其放弃选举。根据《中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委员,支部组织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选举当天政府干部宣布选举无效,根据《陕西省村民选举办法》第三十四条 [推迟选举投票]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选举投票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选举投票。障碍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投票选举。当日并没有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的因素存在,原因是当日石圪台行政村的党员因他们党员五人未到,放弃选举。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当时参会人员实到46人,5人未到。
五、根据《乡镇调整不合格村党支部书记制度》规定第十条廉洁自律意识不强,办事大手大脚,铺张浪费,为个人谋取私利;恳请上级领导查处石圪台村财政情况,累计对外赊账三十多万元。
检举人:阳洼村村民 2016年6月29日 备注:真实证据可调查取证 转自 【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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