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一次非完全倒逼造就了中国篮球的里程碑时刻
我们说的是cba规则制定不合理
你说的是合不合理都得照着办,是一回事吗?
辽宁培养出来的,新疆得利,你觉得达到了鼓励青训培养的目标?
你说的没拿到培训费,恰好说明规则不合理呀
欧洲足球这种一次培训费用加以后的转会分成,恰恰比你的合理多了。
新疆这种勾引其他青训球员,以及不在合同有效期内谈续约转会,才是鸡贼的表现。应该有规则狠狠罚才对。
你开始不是说了nba规则好?
nba优先匹配也只有一次而不是终身,并且在初始队伍有鸟权
可以拿更高的顶,你不说了?
另外还有一条就是,新规定不应该管老合同。
【 在 fromsky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就是你没搞懂的地方,CBA的青训培养费和欧足联的FFP本质是一样的
: 它的目的就是控制成本,遏制大财团靠砸钱经营俱乐部
: 青训,是它给不靠财团砸钱设计的一条路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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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合理是你假想出来的?
cba现在经营得很好?青训做的很好?
现在看不惯这些规则的球迷不多?
第二点我不知道你在说什么
我是支持收培训费的呀
但是收多少应该是明码标价的
欧洲足球要审核,规定合理的培训费
不是无穷大的。
然后转会费中的培训补偿又是另一样
在这个问题上,公平合理不是大原则吗?
欧足联这种按照队伍到底培养了几年来分配
才是公平合理的
你再扯什么旧规则下辽宁接受了
为什么新规则不能纠正并补偿?
你口口声声说的新规则是青训得利
但是改前改后怎么都是鸡贼得利?合理在哪里?
你前面培训费的时候说是职业体育一般规律
那么转会不也是职业体育一般规律?
【 在 fromsky 的大作中提到: 】
: 1、“辽宁培养出来的,新疆得利,你觉得达到了鼓励青训培养的目标?”
: 所以当年的青训认定方式已经被新版的CBA规则修正了啊
: 当年的那个空子现在已经不成立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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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yd FROM 222.21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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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没搞清楚,欧州足球的培训补偿机制是两种补偿
一种是明码标价的培训补偿,这个是按档次固定的
一种是联合补偿,这个才是按转会费比例的(转会费减去第一种的固定补偿,然后才乘以比例补给所有青训有关的俱乐部)
我说的是前者,当然是固定的(而且后者也是后面转会决定的,和青训俱乐部没关系,也没有什么漫天要价的可能)
交了培训费就可以自由转会呀,
这是体育界的惯例呀,就是合同期转会,现在和待遇挂钩的买断条款也是惯例了
就是nba的优先匹配也只有一次
谈合理?
作为明显差几个档次的三流联赛
为啥规则不遵从大家都认可的更好的顶级体育联赛?
【 在 fromsky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不懂你在说啥
: “但是收多少应该是明码标价的,欧洲足球要审核,规定合理的培训费,不是无穷大的。 ”
: 你这不是在说胡话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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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yd FROM 222.21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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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你在扭曲话题
培训费用和联合补偿费用就是两个名称
确定价格的主体都不一样
第二,你的培训费用完全在瞎解释。这个费用只有上一家获得。先不说转会每年窗口是固定的,没有无穷转会这种可能。就是有,这部分是增值的过程,总价值是按总的训练的年长度乘以档次固定了的。
”1. 通常情况下,在依据球员原俱乐部标准计算培训补偿时,需要参考如果新俱乐部自己培养该球员的所需花费。2. 球员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时,培训补偿为新俱乐部培训费用乘以球员12周岁至21周岁期间在原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的培训年数。此后职业球员在23周岁赛季结束以前的每次转会,培训补偿均按照新俱乐部培训费用乘以球员21周岁赛季结束以前在原俱乐部的培训年数计算。3. 为避免过高设定年轻球员的培训补偿,球员从12周岁生日至15周岁生日(即4个赛季)的培训费用将依据第4等级俱乐部的标准计算。但是,如果在球员的第十八个生日的赛季结束之前发生的比赛提高了培训补偿的权利(参见附件四第2条第1款),此例外将不适用。4. 争议解决庭可以复审因培训补偿金额问题引起的争议,并有权对明显不合理的金额进行调整。要注意的是,培训补偿根据不同俱乐部的培训费用定,培训费用每年都在国际足联官网上进行更新。“
后面,你看了半天也没搞清楚?我又不是周琦的粉丝
但是你明显维护的是新疆队
在我看,这两个鸡贼都该罚。。
至于你说的有跳到其他联赛的自由,
扯了半天,还不是“cba就这规则,你不要来就完了。”
而不是cba的规则合理不合理,鸡贼是否该被惩罚
未来中国篮球是个什么前途的问题
【 在 fromsky 的大作中提到: 】
: 国际足联的培训补偿是分两种没错,但这两者都是对青训的补偿,没有割裂开来比的,
: 其中培训补偿,它是限定每次给的钱,但由于它是23岁之前每次转会都收,
: 也就是不限收取次数,所以它只是单次涉嫌,但向上根本就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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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yd FROM 222.212.204.*
FROM 222.212.204.*
25年还不够深入人心?
而且博斯曼法案是法律层面的规则
不是公司自己制定的规则。
【 在 fromsky 的大作中提到: 】
: 其实博斯曼法案也不过是1995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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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212.204.*
博斯曼规则当然限制更高
因为他是法律
他考虑的不是什么国际间还是国内,
他根本不是公司或者足联给出的规则
而是法院根据人权给出的规则(在欧洲范围内),公司的规则不得与法律原则矛盾
这个你知道的吧?
闹了半天你还是没搞清立场
我们讨论的不是该不该限制球员---当然该
但是限制规则要逻辑合理,符合大多数人的认知,无论公司还是球员还是球迷都没话说。
不论是欧洲足球还是nba,都是一大堆律师博弈出来的规则
在法理上,逻辑上,都非常完善
cba则是拍脑袋制定,恐怕都没有合格的律师参与。
这事从一开始青训怎么认定就是傻瓜做的规则,看起来这些制定规则的官老爷就连基本常识都没有。
【 在 fromsky 的大作中提到: 】
: 国际足联转会规则里面都写明了,这两个名称都是对培训球员俱乐部的补偿,
: 所以两种补偿在青训补偿的概念上是一体的都属于青训补偿,
: 你这是在硬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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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yd FROM 222.21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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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的是cba规则不合理
而不是违法
因为中国和欧洲法律不一样
核心问题在这里,你真觉得cba的规则是俱乐部投票出来的?
不是篮协官员主导的?那我们讨论的基础都没有。
nba的规则,是摆出来的管理方,各俱乐部,球员公会,无数律师一起制定的
中国从来反映的都是领导意志
另外你举例了半天搞清楚了吗?博斯曼一样是注册权问题
在打官司之前他也可以去其他俱乐部看门呀,卖菜呀,他被剥夺的就是作为球员的注册权
然而欧洲的法院判的就是这种注册权非法
无论是国际足联还是各国足协都不能制定这种对于无合约球员的限制
欧洲在二十多年前就在法律上更加保障员工权利
【 在 fromsky 的大作中提到: 】
: 博斯曼法案是啥你都没整明白,就高屋建瓴批评青训该怎么搞这不扯淡么
: 博斯曼判决原文写的很清楚,裁决的依据,
: 是基于“Competition rules applicable to undertakings”中的“Freedom of movement for workers ”,而这个依据的上位法律是欧共体条约第三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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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yd FROM 117.176.251.*
FROM 117.176.251.*
首先我的立场不是对周琦有利没有呀,我说了很多遍了
我关心的是法理逻辑
比如最初那次勾引,这两个鸡贼——新疆和周琦都该被罚
规则应该由专家参与制定
光靠领导和投票都容易出问题
博斯曼法则说的是法院对人权的解释和对垄断公司的限制
代表的是(欧洲)全体公民对法理的基本认知
优先度是远远高于你说的小俱乐部的利益的,法院当初代表的不是你说的明星和大俱乐部。
他关注的是基本法理而不是细枝末节的具体利益。
当然在这个规则下,后面也出台了一系列补偿措施和合同
【 在 SHUOT 的大作中提到: 】
: 领导意志和投票很难说那个更好
: 不需要拿这个说话
: 一人一票的让球员说话,你确定一定比现在对周琦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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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yd FROM 171.218.65.*
FROM 171.218.65.*
1你这是屁股歪了
话语权和赚钱与否是两码事
联盟赚钱对应的是球员收入高保障好
而不是只有赚钱了才有话语权
不是赚钱的公司才能有公会和罢工
”1957年他放了两个大招:其一是通知NBA,他可能会组织球员罢工;其二则是联系了美国劳工联合会和产业工会联合会,讨论了NBPA加入这个美国最大工会组织的可能性。面对这两记重拳,NBA理事会终于作出了妥协,承认NBPA的存在,并且答应了他们提出的一些要求。”
公会是存在于整个国家的,而不只某个联盟的。美国的公会是国家承认的,你nba官方不承认,他一样可以加入更大的公会,可以罢工和用法律手段来斗争。这还是资本主义社会。我们还是社会主义。
2另外我不知道你是否去查了博斯曼法案
博斯曼当初是合同到期了。原俱乐部准备给他降薪签约,他不干,准备转投其他俱乐部。俱乐部给他设定了一百万的转会费因此他无法转会。
转会本身就是注册权。他不能去其他球会因为欧洲俱乐部都必须遵守足联的规则。合同到期了针对什么合同?
这里cba对应的是欧足联或者国际足联。
区别不过是cba之外还有nba,nbl
国际足联勾结起来统一垄断了规则而已。
如果有不受国际足联垄断管辖的其他足球协会和联赛,博斯曼当时当然也可以去。
欧盟法院恰恰判定国际足联的这种转会规定非法。
判决以后
“
合同期限
俱乐部和球员最长的合同为期5年
二十八岁以下球员
二十八岁以下球员(不包括二十八岁)自从签定合同的当日内合同三年受到保护,之后两年可随时接受其它俱乐部的出价,而这时他一旦答应加盟新球队,那么新球队将支付一个相当于他剩余合同上的工资作为赔偿
二十八岁以上球员
二十八岁(包括)以上球员的相应的保护期为两年
而所有合同的最后半年属于合同结束阶段,任何俱乐部只要能够给出该球员满意的合同,那该球员将可以在合同最后半年结束之后自由转会去新的俱乐部而新俱乐部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给原俱乐部”
也就是法律规定了足联不能阻止合同到期的球员自由转会。
【 在 fromsky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些问题前面已经谈过了
: 1、NBA里球员和老板一起谈规则,
: 这事儿的前提是这是一个挣钱而且是超级挣钱的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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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yd FROM 222.212.202.*
FROM 222.212.202.*
博斯曼裁决的就是合同到期自由转会
足联不得用任何规则来阻止呀,之前足联还不是通过不给注册不准参赛来阻止转会的?
对应过来就是CBA任何阻止合同到期自由转会的规则非法,如果按美国或者欧洲的法院来判定的话
nba之前怎么没谈规则?
你自己打胡乱说
你去查查当初和64年全明星赛罢赛提的
场数,交通工具,退休金不是规则?
就是转会这一条
1970年罗伯特森将NBA告上法庭。这一纸诉状的主要要求是废除“选项条款”,在这一条款的制约下,球员将与一支球队绑定,直到球队愿意通过“售卖”和“交易”的方式结束合作。
“我一直欣赏他的比赛,但是我最佩服的是他敢于发声的勇气,”杰里·韦斯特评价道。“在我们那个年代这样的勇气更加难能可贵。”
最终在1976年联盟与工会达成正式协议,这份奥斯卡·罗伯特森条款把自由球员这一概念首次引入NBA乃至整个体育世界。这一条款使得球员们的身价陡然增高,因为球队们为了得到球员开始相互竞价。
规则是基于全民的,不是你哪个联盟的
欧洲美国的法院判罚的时候,根本不会考虑你的商业联盟赚钱与否
【 在 fromsky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贴的这些玩意这跟我说的有啥不同,
: 博斯曼裁决里有任何一个字提到注册权么?
: 你归总的NBA历史不就是球员工会创建的时候NBA根本就不承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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