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错,是这样啊,但这跟我在前面解释的注册与合同的关系有什么不同么?
我一直在说CBA联赛公司的注册权,和球员的雇佣合同,是两个东西,
所以从规则上CBA联赛公司,管注册,但它根本就不管你被谁雇佣
因而周琦可以被任何俱乐部雇佣包括CBA俱乐部,
但是你能不能在cba注册,或者通俗点你能不能去参加CBA联赛公司的赛事活动,那要看你符合不符合CBA的注册规则
这是根本逻辑,这个逻辑在CBA是如此,实际上博斯曼裁决也是如此,
它对注册权使用的限制,是有限限制,不是无限限制,
你说的
“欧盟法院就是判的这个呀,你联盟(对应cba公司)制定的注册规则不能与俱乐部自由雇佣抵触。 ”
但裁决中讲的很明白,它这个自由雇佣,是指欧共体条约48条2款所规定,
即不能用注册权的外援名额限制去限制欧盟球员,也就是欧盟球员等同于本土球员
而不是说,联赛无权决定谁能注册的无限雇佣自由
这点对应中国劳动法的是,你不能用省籍,把其他省球员当成外援,而这个问题在中国根本不存在,都没必要整个博斯曼裁决才能成规矩,
说难听点,需要博斯曼裁决才能保证省籍球员注册自由,那对CBA是开倒车
只要你满足,不发生劳动法第十二条所列民族宗教种族性别之就业歧视,
则你的注册权限制,完全合法
就这么简单的道理
【 在 zyd 的大作中提到: 】
: 雇佣与否是俱乐部决定的
: 联盟又不直接雇佣
: 欧盟法院就是判的这个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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