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伦理学》卷三所列的情况是否合适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反方:
似乎《伦理学》卷三第一章所列举的情况不合适。因为:
1.行为/行动的情况是指行为以外者。这类情况是时间和地方。故只有两种情况,即何时与何处。
2.此外,由情况而定什么做的好,什么做的坏。但这属于行为的方式。故一切情况皆统于一,即行为方式。
3.此外,情况不属于行为/行动的本质。但行为的原因似乎属于行为的本质。故行为的原因不应算情况。同样,谁、为什么、关于什么,都不是情况;因为「谁」属于动因,「为什么」属于目的因,「关于什么」属于质料因。
正方:
《伦理学》卷三握有亚里士多德的权威。
正解:
阿奎那解答如下:西塞罗在其《修辞学》卷一第二十四章中,指出七种情况,即:谁、什么、在何处、凭藉/借助什么、为什么、怎样、何时。因为在行动上须看是谁做的,用的什么工具或帮助,做的是什么,在何处做的,为什么做的,怎样做的,何时做的。但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卷三第一章中另加了一个,即「关于什么」,而西塞罗则把这项归入「什么」。开列这些项目的理由可以这样解释,情况是行为/行动之本质以外的,多少与行为相连。这样就有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关于行为本身;第二是关于行为原因;第三是关于结果。关于行为本身,或是以度量方式 如时间与地点;或是按行为之品质 如行为方式。在结果方面,看是做了「什么」;在行为的原因方面,「为什么」是目的因;「关于什么」是质料因或对象;「谁」是主要动因;「凭藉」即指工具动因。
notes
A西塞罗指出七种情况,即:谁、什么、在何处、凭藉/借助什么、为什么、怎样、何时。因为在行为上须看是谁做的,用的什么工具或帮助,做的是什么,在何处做的,为什么做的,怎样做的,何时做的。
1反方:行为/行动的情况是指行为以外者。这类情况是时间和地方。
2反方:一切情况皆统于一,即行为方式。
3反方:行为的原因不应算情况。谁、为什么、关于什么,都不是情况;因为「谁」属于动因,「为什么」属于目的因,「关于什么」属于质料因。
B阿奎那:关于行为本身,或是以度量方式 如时间与地点;……在结果方面,看是做了「什么」;在行为的原因方面,「为什么」是目的因;「关于什么」是质料因或对象;「谁」是主要动因;「凭藉」即指工具动因。
评论:例如,某被告被审判,法官需要知道被告人行为本身的性质;被告人行为动机是什么(原因或意图);被告人的行为结果(后果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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