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a
第二节 意志是否只要目的,或也要手段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反方:
似乎意志只要目的,不要手段/导致目的者。因为:
1.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卷三第二章说:「意志是关于目的,而选择是手段。」
2.此外,在《伦理学》卷六第一章中说:「属于不同类者,便属于灵魂的不同能力/机能。」但目的与手段,属于不同类别的善;因为按《伦理学》卷六第一章说的,目的既然是「当然的善」(或译:正直的善)或娱乐性的善,属于品质,或主动 或被动等类别;而手段称为有用的善,属于关系之类。所以,意志既是关于目的,就不是手段。
3.此外,习惯/习性与机能是相配合的,因为习惯乃机能之成效。但在那称为实践性艺术的习惯方面,目的属于一物,手段属于另一物,如:船只的运用属于舵手,这是船的目的;船只的制造属于造船工人,造船是手段。所以,意志既是关于目的,就不是手段。
正方:
自然物是用同一个机能穿过中点并达到止点。但那导向目的者,好像一种中点,由此而达到目的,即止点。所以,意志既是关于目的,也是关于手段。
正解
阿奎那解答如下:意志有时是指我们用以愿意的能力/机能,有时指意志的行动。若我们讲意志时是指机能,则意志之范围包括目的,也包括那指向目的者。因为每个机能,指向一切多少具有其对象之理者,例如:视觉指向一切具有颜色者。意志机能之对象是善之理,不只目的具有此理,那些手段/导向目的者也具有此理。
若我们讲意志是专指其行动,则严格地说,它只与目的有关。凡由机能而得名之行动,是指这机能之单纯行动,例如:「了解」是指理性的单纯行动。机能之单纯行动是指向这机能之本然对象。那因本身而善并被欲求者是目的。因此,意志是专关于目的者。那些手段,不是因本身而善并被欲求,而是由于其与目的之关系。所以,意志因了指向目的,才指向这些东西——那么,意志在这些东西中所求的,仍是那目的。就如了解本是专指那因自身而被知者,即原理;对那些由于原理而被知者,除非在其中看到原理,否则不是了解。按《伦理学》卷七第八章上说的:「目的之与可欲者的关系,就如原理之与可理解者。」
(神学大全,I-II,Q8,a2,高旭东 陈家华 刘俊余 周克勤等译、繁体版 、对原文有改动)
notes
1反方:亚里士多德:意志是关于目的,而选择是手段。
2反方:目的是「当然的善」(或译:正直的善)或娱乐性的善,属于品质;而手段称为有用的善,属于关系之类。
3反方:那称为实践性艺术的习惯方面,目的属于一物,手段属于另一物,如:船只的运用属于舵手,这是船的目的;船只的制造属于造船工人,造船是手段。
4阿奎那:意志是专关于目的者。那些手段,不是因本身而善并被欲求,而是由于其与目的之关系。
5“目的之与可欲者的关系,就如原理之与可理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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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本人支持意志要目的,也要手段。
也喜欢古希腊精神:为知识而知识。回想过去的求学经历,只为追求知识,不为赚钱或找工作,但这需要付出一般人难以接受的艰辛。因此,实现财富自由者适合“为知识而知识”(富裕者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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