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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ZCat (阿滋猫~不流泪不代表不伤心), 信区: CaseAdvice
标 题: skyey9524 v llwin[SYSOP]仲裁判决书 (转载)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at Aug 27 19:44:48 2005), 站内
发信人: ProofRoute (Evidence Law), 信区: Arbitration
标 题: skyey9524 v llwin[SYSOP]仲裁判决书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at Aug 27 19:32:25 2005), 站内
skyey9524 v llwin[SYSOP]仲裁判决书
申请人:skyey9524
被申请人:站务llwin
案由:违反版面的进站画面管理办法
申请人称,8月20日前后,本站web首页进站画面为超级女声系列进站画面,依据《水木社区web进站画面管理办法(2005年5月11日)》中的规定,明星类版面是不允许申请web进站的;
申请人认为本站悬挂这样的进站是违反该规定的,这样的进站是不合适的;
被申请人称,首先,申请人提到的该管理办法的效力并不及于站务,是针对各个申请版面,而本次进站是其依职权主动收集并且悬挂;其次,这些进站画面并没有违反本站关于商业广告的相关规定,各个画面中的赞助商标志均已被处理掉;第三,其认为在本站悬挂超级女声系列进站对于本站吸引人气和未来发展是有益的;
本站仲裁组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且调查了相关证据,五名仲裁委员经过调查和独立发表意见,四名仲裁委员认为本案应该受理,并且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管理行为是合理的;一名仲裁委员认为本案中不存在管理行为,因此仲裁组不应该受理。
本案首先要讨论的问题是,本案是否属于仲裁组的受理范围,在这个问题下,我们认为有以下理由说明仲裁组可以,也应当受理本案。
首先,本案的申请人符合仲裁申请的主体资格;
(1)本案中没有,也不可能出现直接的相对人。对于一个特定的管理行为,按照和该管理行为的关系远近,至少可以分出三类用户,一类是直接的相对人,一类是间接的相关人,其余为无关用户。在earthmouse v BLC(History)一案中,申请人earthmouse认为用户bt对其人身攻击应当封禁,而版主blc仅做删文处理,因此提起仲裁。在该案件中,版主删除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是用户bt,而这样的管理行为涉及到该案申请人earthmouse的利益,作出该管理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与earthmouse相关,因此在该案中,直接相对人为bt,相关人至少包括earthmouse,而其余用户则为无关用户。回到本案,我们发现,被申请人悬挂进站的管理行为并不针对某一特定用户或某特定多数用户群体,没有对用户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本案中没有,也不可能出现直接的相对人;
(2)本案的申请人是该管理行为的相关人。众所周知,web服务为本站提供的网络服务的一种方式,任何能够访问本站的人都可以看到web进站,针对本站注册的合法用户来说,在进站悬挂任何图片和文字都是与其相关的。也就是说,我们认为,在本案中,任何一个在本站注册能够正常发表文章的用户都是该行为的间接相关人;
(3)本站关于web进站的相关规则是为了保护用户不会在web首页上看到不恰当的内容,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在web首页上看到了不恰当的内容并且认为这侵犯了他获得合适web进站服务的权利,其提起的仲裁是符合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
其次,本案的被申请人是否行使了管理行为;
经过调查,8月20日前后的超级女声系列进站(以下简称“超女进站”)为站务llwin收集并且上传的。我们认为,“管理行为”是指本站拥有区别于一般用户权限的人利用其特殊权限所为的,能够为本站特定或不特定用户所感知的,并且能够独立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行为。在本案中,上传进站画面是一般用户所不能拥有的特殊权限,且悬挂进站之后能够为不特定多数用户所感知,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llwin实施的行为是管理行为,因此站务llwin为本案的被申请人;
第三,如果本案不受理,对于这样的行为将无法进行监督和制约;
根据以上两点,实际上已经符合了本站仲裁程序条例第三条关于受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如果本案不受理,不仅不符合相关规则,还可能导致这样类似的行为在今后都不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如果我们以“非合适申请人”为理由拒绝受理,那么将有一大类案件将无人过问——那就是申请人为相关人,但是非直接相对人的案件,如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不仅对于用户,对于本站的发展也是不利的。因此,我们认为,仲裁组受理本案不仅符合相关规则,也符合本站的利益。
确认本案可以受理并且明确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后,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是,被申请人的管理行为是否是合理的。
首先,关于申请人提到的《水木社区web进站画面管理办法(2005年5月11日》的效力,经过审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仅仅局限在beautifier版面,约束对象为通过beautifier版面申请进站画面的各个版面的代表。也就是说,进站画面可以分为版主提交申请获得批准而悬挂和站方认为合适直接悬挂两种,该《管理办法》仅仅约束的是第一种悬挂方式。并且在该管理办法的最后,也有“站方有权占用进站”的规定,因此,以站务llwin违反该办法而否定其行为合理性,我们认为是不恰当的;
其次,被申请人llwin的行为是一个全站性行为。被申请人人llwin作为美编主管站务,在站规约束下被水木委员会赋予行使其职权内的事宜,在本案中,其决定并且悬挂超女进站是其作为美编主管站务实行其职责的行为,而且由于web进站在本站的特殊地位,该行为是基于水木委员会的授权而做出。也就是说,本案中被申请人实施的行为不仅仅代表其个人的意思表示,也不代表beautifer版的意思表示,而是本站的意思表示,是以“BBS水木社区站”名义实施的,对于全站用户都可能产生影响的行为,因此我们认定其为全站行为;
第三,该行为没有违反全站性关于商业广告的规定,该进站本身不含有任何站外链接,点击之后进入本站版面,且画面本身没有任何商业广告信息。
根据这样几点,我们认为有必要援引本站仲裁组在fakemajia v llwin[SYSOP]一案中所确立的“全站问题不审查”的原则,并且对该原则做了补充。在fakemajia v llwin[SYSOP]案中,我们指出,“正如我们一直所做的那样,这样一些内容是不应当由仲裁委员会来判断的,那就是涉及本站生存,发展和安全的制度是否合理。”申请人认为本案中本站悬挂超女进站是不合适的,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该进站引起一部分用户的不满,但是,根据以上的论述,我们已经认定该案是一个全站性行为,并且没有违反全站性的关于商业广告的规范,那么,本站以超女系列作为进站主题是否是合适,甚至是否有利于本站发展等问题,不应当也不能够由仲裁组判断。也就是说,尽管我们也可能以个人意见认为悬挂这样的进站可能需要再仔细斟酌,但是本站没有规定web进站不允许悬挂超女系列或者明星系列这一制度是否合理,本站美编负责站务能够直接悬挂其认为合适的进站这一制度是否合理,不应当,也不能够由仲裁组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仲裁组应当受理本案,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管理行为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并且没有违反全站性关于商业广告的规定,我们认为被申请人的管理行为是合理的。
仲裁委员dada0333,oldbug,ProofRoute,winder支持多数意见。
仲裁委员viva2000不支持多数意见并且发表少数意见。
我认为本案中不存在管理行为,不属于针对管理行为的案件,因此我们不应当受理。
少数意见代表仲裁委员个人意见,不产生效力但是记入判决。
本站仲裁组不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认为版主的管理行为是合理的。
双方当事人如对本判决有异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水木委员会申诉。
BBS水木社区站仲裁组仲裁委员
dada0333 oldbug ProofRoute viva2000 winder
200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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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ProofRoute FROM 59.66.68.152
FROM 59.66.68.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