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创始人在公司雷之前找人接手,自己套现巨额现金离职,这样的回被追究责任吗?
【 在 lshu 的大作中提到: 】
: 断章取义不好
: 条例的意思是将所有可清退可追缴的都清退后,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可追缴的资金和资产,然后才是损失由参与人自己承担,难道损失不是自己承担还要国家补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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