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李云迪出的事,应多从法理考虑一下
舆论引导和节奏引导绝不是特快那种虾兵蟹将能带动的,关煤如何发消息,发什么消息,怎么用词,往哪里引导,都是按照指示或者揣摩风向决定的。没有指引,散众的看法各执一词,根本称不上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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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luckyllh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些年
: 体制内的反腐比以前力度大多了
: 风气清廉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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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是大数据舆论的发展
: 有好有坏
: 好处的确推进了舆论力量,这也就加强对权贵监督
: 坏处是舆论是无形的刀,也容易被人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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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241.236.*
支持杀鸡儆猴。无论从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没有什么不妥。
法律上也没问题,对于社会影响大的pc案例,是有必要公布的。
处罚上也就关几天而已,怎么就算一棍子打死了
艺人就靠人设吃饭,自然要在个人道德上检点一点。
当然如果他是被诬陷的,那就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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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8.79.120.*
哎呦,我前几天不也在甲板发了这个主题吗
你看我那双人对话式的发帖风格多通俗易懂,简洁明了
岂不是比你这学术文章更节约读者时间
【 在 qtpr 的大作中提到: 】
: 李违法了,应被处罚。但法理的基本原则是除了明文减免或加重处罚的的情况(例如未成年或累犯)之外,应“同罪同罚”。如果同样的违法行为,有些人只是罚款5千,而有的人除了罚款拘留,还被公开曝光,被行业协会发封杀,被钢琴家协会除名。那么这些对当事人影响重大的额外处罚,已严重偏离了“同罪同罚”的法制精神。
: 有人会强辩说:李是公众人物,因违法而付出更多的代价是应该的。先不说这种思维是否违背法制精神,就按照这些人的思路来考虑,我想问一下,你们觉得“更多的代价”应该多到什么程度合适?如果只曝光李的违法行为,让他的商业代言价值减少,而不是一刀切封杀,你们觉得合适吗?或者,如果非要一刀切地封杀李,封多久合适?一年,三年,还是永远?另一方面,更一般地说,哪些犯了错的人“应付出更多代价”,哪些人可以“付出更少代价”,是否有一个界定规则?
: 这些问题,你们说不清楚,只怕也没任何人说得清楚,决定于个别人的一念之间。所以,除非以明文规则来界定和执行“更多代价”,难以保证公平,有悖现代文明精神,不应是一个法制国家的常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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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197.239.*
李云迪出来以后可以继续做钢琴家,不做公众人物,不上媒体电视,不接受采访。
pc被曝光的往往是明星,这种事确实不该主流媒体爆,狗仔队爆可以。主流媒体搞的跟狗仔队一样了
【 在 qtpr 的大作中提到: 】
: 李违法了,应被处罚。但法理的基本原则是除了明文减免或加重处罚的的情况(例如未成年或累犯)之外,应“同罪同罚”。如果同样的违法行为,有些人只是罚款5千,而有的人除了罚款拘留,还被公开曝光,被行业协会发封杀,被钢琴家协会除名。那么这些对当事人影响重大的额外处罚,已严重偏离了“同罪同罚”的法制精神。
: 有人会强辩说:李是公众人物,因违法而付出更多的代价是应该的。先不说这种思维是否违背法制精神,就按照这些人的思路来考虑,我想问一下,你们觉得“更多的代价”应该多到什么程度合适?如果只曝光李的违法行为,让他的商业代言价值减少,而不是一刀切封杀,你们觉得合适吗?或者,如果非要一刀切地封杀李,封多久合适?一年,三年,还是永远?另一方面,更一般地说,哪些犯了错的人“应付出更多代价”,哪些人可以“付出更少代价”,是否有一个界定规则?
: 这些问题,你们说不清楚,只怕也没任何人说得清楚,决定于个别人的一念之间。所以,除非以明文规则来界定和执行“更多代价”,难以保证公平,有悖现代文明精神,不应是一个法制国家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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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44.12.84.*
你说得都对。
【 在 s111111 的大作中提到: 】
: 哎呦,我前几天不也在甲板发了这个主题吗
: 你看我那双人对话式的发帖风格多通俗易懂,简洁明了
: 岂不是比你这学术文章更节约读者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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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9.243.*
要不,拜我为师,我勉为其难收你做第58个弟子!
【 在 qtpr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说得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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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197.239.*
你高兴就好。
- 来自 水木社区APP v3.5.2
【 在 s111111 的大作中提到: 】
: 要不,拜我为师,我勉为其难收你做第58个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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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9.243.*
享受了比普通人更多的公众人物带来的名和利,就要承担比普通人更多的被曝光后的处罚和严重后果。
责、权、利,长远来看一定是恒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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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60.165.34.*
嘿嘿,觉得58比较顺口,我正在干活
我一个星期的工作日都在浑水摸鱼
积压了好多好多事情没干
今天在家里加班啦
【 在 bigsillyboy 的大作中提到: 】
: 为什么是第58个?
: 58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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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197.239.*
这事你反过来看,要是春节晚会上,不是pc的,就是吸du,人家赚的钱还多,日子比普通老百姓好无数倍,那将是个什么场景
【 在 qtpr 的大作中提到: 】
: 李违法了,应被处罚。但法理的基本原则是除了明文减免或加重处罚的的情况(例如未成年或累犯)之外,应“同罪同罚”。如果同样的违法行为,有些人只是罚款5千,而有的人除了罚款拘留,还被公开曝光,被行业协会发封杀,被钢琴家协会除名。那么这些对当事人影响重大的额外处罚,已严重偏离了“同罪同罚”的法制精神。
: 有人会强辩说:李是公众人物,因违法而付出更多的代价是应该的。先不说这种思维是否违背法制精神,就按照这些人的思路来考虑,我想问一下,你们觉得“更多的代价”应该多到什么程度合适?如果只曝光李的违法行为,让他的商业代言价值减少,而不是一刀切封杀,你们觉得合适吗?或者,如果非要一刀切地封杀李,封多久合适?一年,三年,还是永远?另一方面,更一般地说,哪些犯了错的人“应付出更多代价”,哪些人可以“付出更少代价”,是否有一个界定规则?
: 这些问题,你们说不清楚,只怕也没任何人说得清楚,决定于个别人的一念之间。所以,除非以明文规则来界定和执行“更多代价”,难以保证公平,有悖现代文明精神,不应是一个法制国家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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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19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