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你第三段最后一句 过于乐观了
【 在 touareg 的大作中提到: 】
: 物业在“卖”车位,但是不能办产权证。物业为了规避租赁合同最长20年这条法规,在车位“出售”合同上写的是:出售车位使用权,使用权的期限与商品房的使用权期限相同(即70年)。
: 小区里一些人(包括媳妇)倾向于认为这种车位不能买,因为“出售使用权”和“租赁”没啥区别,所以“出售70年的使用权”不合法。
: 我对媳妇说:从道理上说,出售使用权这个概念是有的,不等同于租赁。例如政府土拍,实际上就是出售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例如70年)。“法无明文不为罪”,如果没有法条规定只有政府才能出售使用权,我觉得物业出售车位的使用权也是可以的。退一步说,这事儿就算违法,责任应该也不在买家身上,大不了到时候物业退钱咱们退车位;如果物业退不出来钱,或者物业跑路了,那我觉得没人有权不让咱们用这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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