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倒是觉得罗翔并不专业
首先对这条所谓的规则就没讲清楚 具体规则是什么内容 经哪个层面发布的 起码先解读一下吧
【 在 touareg 的大作中提到: 】
: 罗翔反思了“父母犯罪则禁止子女考公务员”这一规则,认为只要父母的犯罪结果没有惠及子女,则子女就不应因为父母的犯罪行为而获罪受罚。这一观点不妨简单表述为:惠不及则罪不及。举例来说,如果父亲虽是贪腐罪犯,但并未在子女身上付出显著超出普通收入家庭平均水平的子女抚育开销,即父亲的高额贪腐款并未显著惠及子女,则不应惩罚子女。
: 窃以为“惠不及则罪不及”的提法是值得商榷的,在思想和实践上都容易诱发“惠及则罪及”的结果。但是“惠及则罪及”显然是荒诞的。举例来说,如果贪腐犯用贪腐款高价雇民工装修了自己的别墅,则贪腐款可以说惠及了民工。但民工诚实劳动获得报酬何罪之有,有何理由对其处罚?再比如,如果贪腐款虽然惠及了贪腐犯的孩子,但当时孩子尚小,完全没能力甄别父母的钱是否来路合法,则孩子何罪之有,有何理由对其处罚?所以,在考虑“惠及”时,必须考虑“承惠者”的主观故意性。无辜者的承惠者,不应连带受罚。
: 补充一点:虽然在此问题上与罗翔的观点略有不同。但我一直都很欣赏和尊重罗翔。他是真正有独立思考并且敢言的中国人。希望这个社会里,多一些像他这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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