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gwy醉驾会被开除吗?酒驾呢?
醉驾双开,酒驾警告
【 在 netbug8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不是酒驾基本断送前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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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可以原岗位混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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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会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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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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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3.226.153.*
醉驾如果被拘役的话,肯定是开除了;如果免于刑事处罚的,看情节;酒驾的话最多就严重警告,然后降级,饭碗肯定保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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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vedi FROM 122.224.203.*
FROM 122.224.203.*
没事的,我单位同事醉驾被抓啥事情也没有,弄了个党内警告,跟本没有所谓的醉驾入刑的事情,那只是法律条纹上写写给群众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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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8.202.254.*
这是暂时混过去了
只要赶上案件核查被发现,或者有人盯着告他,必翻车
开除是必然的。
【 在 abc310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事的,我单位同事醉驾被抓啥事情也没有,弄了个党内警告,跟本没有所谓的醉驾入刑的事情,那只是法律条纹上写写给群众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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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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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3.198.226.*
如果是公职人员抓住了,肯定是开除的啊,每个公职人员都有政敌,抓住了哇,一举报他就完蛋了,除非他后台特别硬
【 在 abc310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事的,我单位同事醉驾被抓啥事情也没有,弄了个党内警告,跟本没有所谓的醉驾入刑的事情,那只是法律条纹上写写给群众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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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40.*
别扯淡了
现在哪里还有单位敢替醉驾的背锅的?
一告一个准,领导又不是傻子
【 在 abc310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事的,我单位同事醉驾被抓啥事情也没有,弄了个党内警告,跟本没有所谓的醉驾入刑的事情,那只是法律条纹上写写给群众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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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JAD-AL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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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2.21.0.*
【 在 poorworld 的大作中提到: 】
: 别扯淡了
: 现在哪里还有单位敢替醉驾的背锅的?
: 一告一个准,领导又不是傻子
: ...................
这个老兄在其他单位醉驾被外区警察抓了,然后受到党纪处分后换了单位来我们这里,后来被人再次举报,纪委调查一段时间后,再次给予党纪处分,也就是说为一件事受了2次党纪处理,但国法处理压根没有,所以,所谓法律,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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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8.202.254.*
【 在 lili12321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是暂时混过去了
: 只要赶上案件核查被发现,或者有人盯着告他,必翻车
: 开除是必然的。
: .....这个老兄在其他单位醉驾被外区警察抓了,然后受到党纪处分后换了单位来我们这里,后来被人再次举报,纪委调查一段时间后,再次给予党纪处分,也就是说为一件事受了2次党纪处理,但国法处理压根没有,所以,所谓法律,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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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8.202.254.*
因为有新的法律执行意见
酒精含量在140ml以下的,认罪悔罪,且无上述八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这个是对所有公民适用的
不是体制内搞特权
【 在 abc310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老兄在其他单位醉驾被外区警察抓了,然后受到党纪处分后换了单位来我们这里,后来被人再次举报,纪委调查一段时间后,再次给予党纪处分,也就是说为一件事受了2次党纪处理,但国法处理压根没有,所以,所谓法律,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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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JAD-AL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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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6.154.236.*
【 在 poorworld 的大作中提到: 】
: 因为有新的法律执行意见
: 酒精含量在140ml以下的,认罪悔罪,且无上述八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这个是对所有公民适用的
: ...................
你说的是那个纪要吗?有解读的,我复制如下
二、关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
既然法律把“醉驾”规定为犯罪,那么“醉酒”的程度就是最能反映出本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最主要指标。但是,在“醉酒”具体标准上,学界存在分歧。一种认为是应该执行单一的量化标准,即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来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了一定的饮酒量以及行为人的血液里的酒精含量;另一种看法是执行复合的量化标准与行为人标准,认为,虽然酒精对机体神经的麻痹有必然的客观影响,但是个体对酒精的敏感度和耐受力不一样,不能不考虑行为人对酒精的耐受程度,对于醉酒驾驶还应当出台更为完善的检验措施。
我们研究认为,在是否“醉酒”的司法认定上应当坚持单一的量化标准。第一,把醉酒驾驶作为犯罪,其目的是实现汽车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范,在法理上这是一种行政犯、行为犯、危险犯,因而,驾驶人违反行政法规定并且实施一定行为,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本罪。第二,“醉酒”的程度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有联系,国家标准就是根据普通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与意识清晰度、控制能力关系制定的。虽然个体间有差别,但这不能成为除此以外附加上个体标准或者主观标准的理由,况且个体的差别本身是一个难于测试的问题,不应成为刑法适用中的一个变量。第三,如果在“醉酒”认定上除酒精含量外再附加规定其他一些标准,将会给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收集证据、举证带来无限的不确定性,证据标准的混乱会给人民法院审理这些案件带来困难。
故纪要规定,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换言之,也就是达到了这一醉酒标准,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就“一律入罪”,起诉到法院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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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8.20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