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 〔1999〕 2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 规格式样
第八条 公章规格式样
(一)单位公章一律为圆形。
(二)总公司的公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
刊“中国铁路总公司”,自左而右环行。
第四章 制发、启用、封存、销毀
第十五条公章制发。
(一)总公司的公章经国务院批准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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