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
职位任职的经历。干部挂职锻炼,所挂任职务是否可以视为一个职位任职的经历?
答:凡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无论是平职、低职或者因工作需
要高职安排的,均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学习了
【 在 onerat 的大作中提到: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 在 shenyd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有相关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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