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查的定义:“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y为目的,用x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猥亵罪。”
我没说C男情节达到严重,严重不严重我不知道。
我只说如果存在“骑”,则构成猥亵。
说说这个“以刺激或满足性y为目的”:
前者“刺激”比较宽泛,后者“满足性y”比较具体,
3年级的男童有没有性y?可以有。
而且现在的儿童,很可能有:
现在儿童的性生理发育普遍提前,性心理觉醒普遍提前。
现在3年级女孩有没有性羞耻感?100%有。
就算C男无此动机,其行为也“应该视为”“以满足性欲为目的”,
这是按照常识推测,毕竟思想无法证明。
这种定性也是一种程序正义,
就像一个男人跑到女澡堂,他说不是为了性y,可信吗?能信吗?
这事就得按照流氓处理,
如果年龄不够而不处理,那是另一码事。
你不要觉得这么严重的词跟儿童无关,这绝对是一种孤陋寡闻,是危险的。
儿童犯下的重罪还是有不少的。
【 在 apple123321 的大作中提到: 】
: 猥亵我认为没那么严重。这是过了。
: 无论是打闹还是拍肩膀还是骑还是跨,在武力值悬殊的两个孩子之间发生,说轻点是恶趣味,说重了就是欺负。道歉并不冤。
: 有人上升到什么法律最高法定罪,真是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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