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姑娘六年级早恋了
20多岁恋爱结婚生子都会荒废,那高中时生孩子岂不是更会荒废……
【 在 september7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就是20-30谈恋爱,结婚,生孩子,确实这段时间荒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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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201.47.*
你这个案例的男方已经15岁了,别人说的是,男女双方都14岁以下
【 在 xilo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已有判例,未满14周岁就是qj
: 发自「今日水木 on Nokia 8800 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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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41.*
修正案十一里没有强奸啊
一直在跟你说的是,男女双方都十四岁以下,自由恋爱发生关系的,不算强奸
而不是你说的只要女方十四岁以下,就是强奸
【 在 xilo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8项罪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发自「今日水木 on Nokia 8800 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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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41.*
情节恶劣修饰的是是故意伤人……
你能找出一个判例,男女双方都是十四岁以下,因自由恋爱发生关系,然后男方被判强奸罪的吗?
合着你是说,刑法修正案这样严肃的法律条文,用情节恶劣这么主观的词,概括包括跟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系列的罪名?
【 在 xilong 的大作中提到: 】
: 与未成年人发生xxw不算“情节恶劣”?
: 你可以坚持你的理解,并向最高法和最高检提出修订意见,但在最高法和最高检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法官肯定是按现有解释执行。
: 发自「今日水木 on Nokia 8800 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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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saintsaga FROM 223.104.41.*
FROM 223.104.41.*
话都看不懂,只会胡搅蛮缠
真是浪费时间
【 在 xilong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说的都对,OK?
: 严肃的法律条文,怎么能用主观词,你应该立刻马上建议人大修订更改~
: 发自「今日水木 on Nokia 8800 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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