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相关法律立法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在司法时比较倾向于学生家庭。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
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
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
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在 zhijiao 的大作中提到: 】
: 曾经:最盼望的就是上学,在学校可以有很多小朋友一起玩,可以满校园奔跑,有各种小孩子的游戏让我们我们。上学是非常快乐的事。
: 现在:小朋到学校后不能随意走动,只能在上厕所时候走动,然后就只能坐在座位上。处于好动期的孩子要定做在座位上一天!
: 造成这种泯灭人性行为怨学校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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