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指标管理
第六条 采取指标数量的方式控制引进毕业生总量。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总量规模,结合全市重大规划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毕业生总体情况等,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
第七条 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
(二)服务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鼓励创新创业;
(三)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
(四)支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
(五)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使用情况。
第八条 主管单位应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聚焦核心功能和发展需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制定完善本系统(地区)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指标分配办法。各区人力社保局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对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发展前景、依法经营、税收贡献(含国税)、吸纳就业、培养使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科学合理分配指标。
第九条 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大学生村官(选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及按照本市特定政策和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引进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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