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 在 imzhu 的大作中提到: 】
: 副校长、班主任及学校的行为不合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因此,副校长、班主任及学校无权让您家孩子停课。这种做法侵犯了您家孩子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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