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有以下两点意见:
1.第七条(人格权益)“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
坚决反对!此内容与同属本条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互相违背,尤其违背公开原则,为权利寻租制造空间。小学阶段,小朋友还小,尚可考虑。初中阶段,如果同学、家长都不知道其他学生的考试成绩,在三好生评定、选拔性升学等方面的执行标准和执行流程就无法接受同学、老师、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彼此猜忌,会破坏党和群众的信任和团结。(如果初中阶段的孩子心理脆弱到不能正视自己与同学的客观差距,那是极个别学生的心理疾病,得治!心理健康的学生应该是“见贤思齐”!)
建议公开学生考试成绩,并且正确引导学生和家长看待学生考试成绩,查漏补缺。
2. 第十二条(休息权利)“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鉴于类似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学生运动场地紧张,建议增加:保证学生在每天放学课后,至日落前半小时,可正常使用学校体育设施和场所进行各类体育锻炼活动,不得以各种“安全”、“管理”为借口,强制学生在放学后离校,学生在放学后发生的事故,不再追究学校管理责任。
祝好!
--
FROM 49.7.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