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录音,是开庭后,A方律师呈上的,本来应该提前提供证据,其他录音都是提前提供的,只有这个录音是当庭提供,并且付了文字稿。A方律师说,是她工作失误,之前忘了提供这份录音光盘。
录音是完整的,前面是A进入学校,到会议室之间的时间,这段录音能够听出来A非常高兴。但是这段内容没有详细文字稿。(文字稿上的这段内容只有“A说话。。。”)
A方律师知道庭上不能现场放光盘,所以没有提前提供,在当庭提供,目的是掩盖A描述的A受到了严重心理伤害,不敢来学校的说法的矛盾。
【 在 xbd2016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根据录音判断A当时非常高兴?呵呵
: 你家C拍别人肩膀的时候,小女孩也表现的非常高兴吧
: :
--
FROM 202.10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