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悲,
对于公共事件进行道德评价,首先得有基本的认知,我认为版上至少有相当一部分版友没有具备相关知识
我大概普及一下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你们所担心的熊孩子,应该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已经具备一定的意识,是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而幼儿园儿童由于发育问题,还不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对世界做出伤害的能力也有限,所以他们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他们的监护人要承担起相关侵害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孩子的监护人不是父母而是幼儿园,幼儿园才是直接责任人,所以鲁某就算想违法,想报复,去打人,也应该是打幼儿园老师,因为他没有看护好孩子。打孩子完全不是为了解决问题,就是为了泄愤,如果最终走司法途径,这个情节会被加重刑罚的。
【 在 zone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一切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就一句话他们小,不算人,结束对孩子的管教问题的讨论
: 那我啥也不说了
: 都持这样的观点,恐怕只会有更多熊孩子出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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