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写了不满十四不够成强奸罪吗。不够成犯罪,又没有法律规定禁止14以下性行为,那就是不违法呗。法无禁止即可为。大家都盼着宝玉黛玉圆房,却害怕自己孩子发生关系,也是奇怪。
【 在 zoa 的大作中提到: 】
: 与不满14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不管该女性是否出于自愿,即使未成年女性主动邀请或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均以强奸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而强奸罪认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标准是十四周岁,所以,对于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一般只是处于好奇的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给对方造成精神或者身体上的伤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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