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也不是最高法院的问题,是法律体系自身的问题。
法律把什么事情都要归结到人的责任上去,而很多事情就不是人的责任问题。或者说,有很多问题在一定的自然或者社会环境条件下就是会发生的,是正常的人类活动一定会造成的后果,结果非要上升到法律层面问责,结果就是因噎废食,饿死拉倒,比被枪毙至少多活几天。
记得有个著名的相声段子,叫《纠纷》,马志明的,讲的就是大街上人多踩脚然后扯皮。相声里面的警察还是有水平的,直接就小事化了掉了,也是因为事情确实太小。但如果是后果严重呢?就难说了。事实上,踩脚这个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还是因为人多。人挤人的情况下,要不踩脚都难。但人太多太挤这个问题你追责谁去?只能找踩脚的那个人,这是最方便的抓手。仅此而已。但实际上这个踩脚的人也是很冤枉的。
这种问题,合理的解决方式,应该是由社会或者政府来承担至少一部分责任,因为问题一部分是大环境造成的,或者是为了维持大环境所必须要付出的风险代价。而不应该把责任和惩罚都一股脑加到最直接的那个当事人身上。学校里小朋友出了事情,如果不是故意伤害那种,应该从教育经费里面补偿,而不是惩罚学校或者肇事的孩子。
【 在 zhijiao 的大作中提到: 】
: 曾经:最盼望的就是上学,在学校可以有很多小朋友一起玩,可以满校园奔跑,有各种小孩子的游戏让我们我们。上学是非常快乐的事。
: 现在:小朋到学校后不能随意走动,只能在上厕所时候走动,然后就只能坐在座位上。处于好动期的孩子要定做在座位上一天!
: 造成这种泯灭人性行为怨学校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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